——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致全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封信
一、识别、打击套路贷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套路、手段,非法侵占财物。
(二)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名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2、伪造银行流水痕迹
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5、软硬兼施恶意“索债”
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三)日常贷款要坚持“三不”
1、不轻信免抵押、免息贷款信息;
2、不从不正规贷款机构借款;
3、不签订任何虚高借款合同。
如果遭遇符合“套路贷”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二 、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
1.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形式;
2.非法集资常见手段,主要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玩弄各种投资理财新名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等手段。
(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